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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编纂的基本规则和方法
文章来源:   作者:欧阳发 访问次数:
    

  关于方志编纂的基本规则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无规矩不成方圆”,干什么事都要有个规矩,比如打篮球有四边线,比赛时不可超出界线,不可带球走,不可带球撞人,不可打手等等,这些就是篮球的规则。同样的道理,编纂地方志有编纂地方志的一些规矩,既然大家来参加编纂地方志,就必须遵守地方志的规矩,要遵守就必须了解这些规矩。

  在漫长的修志历史长河中,人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形成了一系列共同恪守的规则。这些规则也有个发展过程,开始由少数志书发凡起例,逐渐被其他志书所采纳.一旦得到公认,便形成一条不成文的文法,对众多志书都有一定的约束力。在通常的情况下,大家都要共同遵守,否则将被视为不合志体,遭致种种批评。这些规则大多是围绕志书的性质、特点、体例而提出来的,认真研究这些规则,对于我们编修新志无疑有其借鉴意义。方志编纂的规则比较多,这里我仅向大家介绍八条基本规则,只有遵守这些基本规则,方可形成合乎志体的方志。

  一、遵守疆界

  方志既然是以地域为重心,依据行政区划为范围,以一定的体例记载一方自然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很显然有一个时空概念的问题。因此,遵守疆界就成为志书编纂的要则之一。

  传统方志都是把确定疆界范围作为志书的首要基础,所记事物控制于内,不得随意超越。例如,清代学者戴震就认为,编纂方志首先必须“定沿革”、“辨疆域”。他说:“沿革定而上考往古,乃始无惑”;“疆域辨而山川乃可得而纪。”(乾隆《汾州府志·例言》)这是很有道理的。章学诚在乾隆《永清县志政略序例》中也说“志笔不越境而书。”民国著名方志学家吴宗慈同样指出:“历代疆域沿革,如不辨明则所记大事,将逾越范围,以致把他省之事,误入本省。”当代学者史继忠在《方志丛谈》中也极力主张“志笔不能越境而书”,他说:如果志笔越过境界,“借人才于异地”,以为桑梓生色,“移景物于一方”以夸形势,方志就会失去地方性的特点。

  然而,在新志编纂过程中,对于遵守疆界这一方志编纂的基本规则理解不一,做法也不相同。有人提出,经济类专志可不必严守疆界。甚至有人提出,方志要创新,必须突破“区域性”,这是天大的误会。

  遵守疆界,并不是不可以引用外地的资料。如南宋罗愿的《新安志》,为了说明陶雅以来,新安各县的赋税高于周围邻县,作者把新安婺源与接壤的邻县鄱阳、乐平作了比较。婺源的上田税钱每亩四十二文,苗米四升二合;中田四十文;米四升;下田三十八文,米三升八合。而邻境乐平税钱自十三至九文,米三升八合至二升八合。鄱阳税钱自十文至七文,米自四升至一升,其轻于婺源亦数倍。可见,作对比之用,引用外地材料,不为越境而书。

  遵守疆界,并不是不可记述本地与外地的经济联系。一个县、一个市、一个省都不是隔绝于社会的孤岛,彼此之间常有着密切的经济往来。民国期间,胡适对他家乡绩溪县修志很关心,写信一再叮嘱:“县志应重邑人移徙经商的分布与历史。县志不可只见小绩溪,而不见那更重要的‘大绩溪’。若无那大绩溪,小绩溪早已饿死了,早已不成个局面。新志应列‘大绩溪’一门,由各都画出路线,可看各都移植的方向及其经营的种类。”胡适所主张的,就是要反映本地与外地的经济联系,也就是我们今日所言经济横向联系、经济辐射力。可见,反映经济辐射力,不为越境而书。

  总之,编纂志书应当遵守疆界,不可任情伸述,喧宾夺主,但为了对比,为了交待背景,为了反映本地经济辐射力,不应视为越界。

  由于对遵守疆界缺乏认识,在新编志书中,有的移景于异地,有的借大事于他乡,有的不以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依据,所修之志,既像县志,又似地区志。如乌以风先生编纂的《天柱山志》,属上乘之作,由于它记述的内容没有遵守疆界,把距天柱山70多里的梅城景点写进了山志,有人指出这是“越境而书”。

  最近,拜读了《黄山志》评议稿。该志在附录中设置了“周边景区景点概况”,简要地记述了黄山风景区之外的九华山、太平湖、齐云山、西递与宏村、花山迷窟、屯溪老街、翡翠谷、棠樾牌坊——鲍家花园、黄山野生猴谷、九龙瀑、牯牛降、潜口民居、唐模等15个景区、景点。我以为如果是黄山的导游手册或史话之类未尝不可,因为它不受志书体例的制约,但作为《黄山志》而要收录既定区域之外的事物,就颇为值得研究了。《黄山志》凡例称:“本志记述范围一般以黄山风景区为界”,而黄山风景区面积为154平方公里。当然也就不包括九华山等15景区、景点。这种做法算不算越境而书?置凡例于何地?放在附录也不行,因为附录也是志书重要的组成部分,虽说收录的内容和记述的方法与其他门类有差异,但也必须遵守志书的编纂原则,这也并非是苛求。在《黄山志》评稿会上,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不知最后结果如何?

  在全国北片十省区县志评议会上,针对《爱辉县志》收录范围不明确的情况,我提出了关于志书在编纂中遵守疆界的4点意见:

  (1)志书应以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依据,所记事物控制于内,不得随意超越。历史上虽属于本县范围,现已划给他县,应由他县记载。变迁情况,可在历史沿革之中记上一笔。

  (2)历史上属于本县范围,现已被他国侵占,一律设考备查,记述国土丧失之经过,借此保存历史资料,教育人民群众,如《爱辉县志》设“江东六十四屯考”。

  (3)凡属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历史事实都应记述,与本县直接有关者,对本县影响大者应详记;与本县无直接关系,对本县影响不大者当略记;中央及上级在这里办的事情,与本县直接办理的事情应当有所区别。

  (4)驻县单位及活动的记载,旧志以“行在所”(见南宋《l临安两志》,浙江人民出版社印)加以区别,留名而不详记。现在也可以区别对待,对上级重要的行政单位,留名而已;对上级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则可略记,如医院、学校、剧院等。要做到与本县直接管理的部门及其活动有所区别,“先记自己的,后记上级的”。

  对于遵守疆界,传统志书也有偏严之处。如在人物立传上,本地人可作全传,外地人在本地为官的,为了避免“越境而书”,规定只能记其“籍贯、官阶”,“一切事业无关本境者,即不必志。”(见《临川县志·凡例》)这就是说,本地以外的事迹,不论其未任之前,还是离任之后,都不必涉及,只须载明籍贯和官阶。否则就是“越境而书”。对于此类偏严的规则,在新志编纂中有所突破。

  现在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原来是一个县,后来就成一市一县,如果不明确各自的现行区划为收录范围,那么往往形成县志在记述现实则按现行区划范围收录,一说到历史则以历史上区划为范围收录,也不管这些人和事并不发生在现辖区划范围之内,变成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实际上也是一种“越境而书”,因为方志只能按现行区划为范围,其历代疆域有大于现辖者则删之,有小于现辖者则增之。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是因为“历史情结”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建议县志在卷首不妨设置“史略”,把历史演变记述清楚,上朔秦汉以至更远,下至县、市分置为止。但在正文各篇中全都按现行区划为范围收录资料,这样可以一举两得。既满足了母县人的“历史情结”,又不违反遵守疆界的编纂规则。

  二、确立时限

  划定断限是方志又一编纂规则。所谓断限即时限,有两层含义:其一,断自何时起,其二,限至何时止。“不立断限,则各篇叙事起讫岁月岂不参差?”(见黎锦熙《方志今议》)

  新志编纂之初,对于志书要不要设立时限有过争议。一种意见,新志不应当断限,我们创修的是社会主义第一代新志,应当通贯古今。一种意见,新志应当有个断限,以利于把记述的重点放在现代和近代,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如果从编纂角度来考察,志书的传统,凡事都当溯源循流,既须明其始末,又须适度而止,则不能不划定起迄。同时,有了时代的上下限,这样即可防止无限追古,或者一切从今。

  上届志书的上限大体有四种:(1)通贯古今,上溯不限;(2)始建之年;(3)以历史分期作为断限;(4)前志所止之年。下限:(1)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通过时止;(2)1985年;(3)搁笔时止(或搁笔前一年)。

  中国地方志协会在讨论新志的断限时建议:上限不宜硬性规定,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研究确定。下限一般断至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通过时止,也可以延至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结束时止。实际情况,许多志书的下限拖至1985年之后。

  一般来说,既然划定了断限,在志书编纂过程中,应当遵循断限,不可随心所欲。不可把断限变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但是,事情是复杂的,又不宜用断限一刀切。对于那些需要追本溯源的,应当允许变通。例如“地质一门,探及岩层,叙其演变,须从其溯,则谓之断自‘无始’之时可也。”(《方志今议》)这就是说,有些事的记述,是要突破上限的,允许“叙事不立限”。不论怎样,断限之内,则是志书记述的重点所在。

  在修志的实践中,有人赞成志书的上限可以模糊一些,下限必须一刀切,为续志提供方便。有人主张编纂周期短、一次出书的市、县志的下限应等齐划一;而编纂周期长、分卷出书的省志下限不应一刀切,可以因卷而异,允许“七长八短”。从原则上来说,遵循断限省志也不例外,省志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上下限。我认为省志的统一下限,各类专志必须遵守,在此下限之后出书的,其中需要保存后几年重要材料,可以以调查报告方式、统计数字方式、文件辑录方式或“赘录”方式保存在本专志附录之中,力求两者齐美。

  对于续志的上限,黎锦熙在《方志今议》中说:“若前志不废,诚为续修,则断自前志所止之年起可也。”至于续志下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亦可订在搁笔时止。时限一旦确立,将有利于收集资料,有利于拟制篇目和撰写志稿。

  然而,现在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认为续志有了明确的时限,即是“断代志”,把续志和断代志等同起来了。例如有个县,由于他们理解续志就是断代志,因而在他们编纂的续志时,“前志已记,后志不录”,因而所编续志没有建置沿革,没有人物传记,没有方言民俗,没有文物和宗教,没有地方掌故以及地方历史上一切有特色的事物。实际成为“现状之书”,形同于年鉴之类。

  发生这类现象的症结所在,是源于对志书性质的认识和断限的理解。地方志就是地方志,续志就是续志,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什么“断代志”,像断代史那样,记事依上限一刀切。君如不信,只要浏览一个地方的志书,不论是创修、续修,还是重修,对本地历史精华,个性特点,引以自豪的事物,哪一部不是反复综合概括,可谓津津乐道,不厌其烦。这就是修志的优良传统,正因为如此,呈现了丰富而精彩的文化积淀,此乃是地方志久经不衰的奥秘之一。

  我认为续志是承接前志而编修的志书,这个“续”字包含着两种含义:一是续新,二是续旧。传统的续志既要续新(续新史料于后),又要续旧(刻旧志于前)。它根本不是按上下限一刀切的产物,说续志是断代志从何说起?如果把续志的本质理解为承接前志而编修的志书,那么地理环境、历史沿革、历史人物、名胜古迹、宗教民俗、地方特点、地方精华等等,也就能续下去了。因此,编写续志应“将前志加以整理而约取之”(《志例丛话》),而不是“前志已记,后志不录”。

  也许有人要问,那么志书的上下限有什么作用呢?我以为志书的上下限只是标明是书收录资料和记述的重点所在。决不是划地为牢。志书的上限历来是模糊的,下限可限于某年。地方志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历史沉积,记事往往追溯至事物发端,去掉了这一特点和优点,地方志不配“一方之全史”,不过是限内的年鉴综合,不过是“现状之书”,很可能变为“政绩之书”,不再是传统的“文化之志”。由此可见,如何确立和理解志书的时限这一编纂原则是何等的重要啊!

  三、横排门类

  志者,记也;他不仅指出了方志是对客观历史的记述,而且还规定了与其他历史地理著作不同的结构组码方式。在这里,形式就是内容本身,亦即克莱夫·贝夫之“有意味的形式”也。志体与史体不同,如果从编纂形式来说,最大的不同点是史体是以时系事,以纵列为主之体,志体是以类系事,以横列为主之体。即根据事物的本质属性和显著特征,把志书的内容分为若干大类,即通常所说的“事以类从,类为一志”。它的特点是打破总的时间概念,注意按事物分类横排。所

  以章学诚认为:“史体纵看,志体横看。”(《答甄秀才论修志第二书》)

  对于横分门类,新编方志有个认识过程。开始对这一规则认识较为模糊,一种志书编成“三大块”(即先分期,后分类);把一部志书分为古代、民国时期、建国之后三大部分;一种把志书编成“三小块”(即先分类,后分期),即在各项门类之中,统分为古代、民国时期、建国之后三个部分,在强调横排门类是志书体例显著特征之后,又出现了“一横到底”的说法,认为任何分期都是不适宜地方志编纂的,又走到了另一极端。

  结合修志实践,考察志书横剖,我以为志书的横排门类是指大类而已。大的门类一定要横分,而在大的门类之下,不可等齐划一,只按一种逻辑方法,采取一种模式,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类目。有的可以以横统横,这是大多数;有的可以以横统纵,这是少数;有的可以纵横结合。一般来说,对于多数能打破时间概念可以继续分类撰写的门类,应安排横向结构,以横统横;对于少数不可打破时间概念继续分类撰写的门类,应安排纵向结构,以横统纵;对于一些时间跨度很大,已经消失的实体和现实存在事物不好归并的门类,可以采用倒“T”字型结构,纵横结合。至于具体到某一门类采用何种结构形式,应根据实际内容权衡利弊而定。

  方志编纂非常讲求分类的科学性。乾隆三十八年(1733)章学诚与戴震相遇于宁波道署,冯君弼为官宁绍台兵备道,三人在一起讨论起史学与方志,其中涉及“名僧”归类。戴震说:“旧志人物门类,乃首名僧,余欲删之,而所载实事,卓卓如彼,又不可去。然僧岂可以为人?他志编次人物之中,无识其矣。余思名僧必居古寺,古寺当归古迹,故取名僧事实,归之古迹,庸史不解此创例也。”对戴震的说法,章学诚不以为然,说“僧不可以为人,则彼血肉之躯,非木非石,毕竟是何物耶?”(见章学诚:《记与戴东原(震)论修志》)婉转地批评了戴震归类不当。

  分类横排,分到最后,出现了小小类,而这小小类再分就会割裂事物的整体性,这个小小类就成了撰写单位,史志界通称之为条目。按条目撰写与类目体不一样。前者是撰写单位,后者是结构形式。正因为志书分类撰写,有所谓“志书类辞书”之说。类辞书不等于辞书。两者相同之处:(1)都是按一定规律排列的;(2)都是要求首尾毕具。两者不同之处:辞书中词条都是知识性、解释性的内容,而志书中条目侧重于地方史实,按史实说话。这种编写的方法好处很多:(1)可以避免流水帐似的记述;(2)便于突出特点;(3)便于撰写;(4)便于查找。当然撰写的条目不可切割过细,太细了反而不便于撰写。

  一般来说,分类按条目撰写是依照历史发展顺序来写,即体现“横排纵写”中的纵写之意。一般是采取把资料集中起来,经过鉴别、整理、加工,用作者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即所谓“著述体”的写法。志书分类按条目撰写,可以说每一条目都是研究成果的汇集,而不是原始材料的杂乱堆砌。

  四、重在记述

  古人认为,志就是“记”。志书是记事之书,它不同于史书,重在记述,述而不作。宋代黄岩孙纂《仙溪志》,他在序言中说“按是非于故实之中,寓劝戒于微言之表”明代嘉庆《太平县志·凡例》云:“据事直书,而意自见,不著论断。”张之洞在光绪《顺天府志略例》中说:“人物门,语语皆须据书采辑,不增一字,以免褒贬口舌。”既然不增一字,当然也不能论断了。胡乔木对此阐述说:“客观的历史就是客观的历史,不需要在地方志里画蛇添足地加以评论。地方志不是评论历史的书,不是史论。多余的话不但不为地方志增光,反而为地方志减色。”“述而不作”不仅是古代志书编纂规则,也是新志书编写的基本要求。

  “不作”并不等于自然主义的记述,只是说不要另加评论。而是把观点倾向、是非褒贬、成败得失,寓于事实记述之中,让资料说话,基本不加议论。这种编纂好处:一是突出了求实精神;二是易于驾驭,只要照录不误,略事剪裁,就能恪尽职守。“论”,本来是史书体例,《左传》有“君子日”,《史记》有“太史公日”,《汉书》有“论赞”,这些都是指作者对历史人物、事件的评论。传统志书对“述而不作”要求很严,康熙《宝坻县志》的赋役门中有剥船条,称“大学士论日”,瞿宣颖批评说:“古今无此书法。”

  当然,任何方法都不可绝对化。主张撰写方志应该坚持重在记述,决不意味着一句议论都要不得,一句论断性话都不可有。事实上,历史上的志书都在重在记述的总前提下,间或议论。只不过这种议论是简短的、自然的,从不离开事实的记述,从不大段大段地发表议论,而是一种与事实记述浑然一体的论断。好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不仅没有套话和空话,而且经作者这么一点,就如“画龙点睛”加深了人们的认识。例如李兆洛所撰写的《凤台县志》,“蠲赈”类目之下,

  始记乾隆元年(1736),终于嘉庆十六年(1811),历次蠲免地银和赈米数,仿佛是一篇具体而详细的蠲赈清单,作者仅在末尾加了几句议论:“赐予之数,溢于输赋,深仁厚泽,浃于群生矣。”又如《安徽泗县乡土志》记述:“综计全县已成学校七十所,师范一、女子一、简易一、高小十三、国民五十四,学生数共二千五百六十七人。现正筹备者七所。”紧接着议论了几句:“惟缺少实业学校,未能为地方开财源,为人民裕经济,亦执政者所当注意也。”上举两例中的论断自然、简短且有深度。

  现在的问题,不是研究如何论断精当,而是新志中空话、套话太多,强调重在记述、述而不作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重在记述就是要求编写方志采取实录之法。千万不要轻视实录。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许多犹太裔和许多非犹太裔的欧美历史学家们,他们怀着虔诚的历史责任感,一直在努力挖掘搜集纳粹犯下的种族灭绝的罪证。有些著作就是密密麻麻地记了大屠杀犹太人的名单,具有无可辩驳的力量,是空洞的讲演无法比拟的,由此而产生了德国民众深深的负罪感。而我们和日本的右翼份子较量时,我们的历史学给我们准备的证词令人沮丧的单薄,结果战后对日军的指控落到了被人称为“感情回忆”的地步。人们都说历史是胜利者写的。中国是二次大战的胜利者,可是我们有没有写好这部历史呢?要讨回历史的公正,让抗日战争的千百万死难者能安息,最有效的恐怕是做信史实录的工作。由此可见,实录历史,重在记述的何等的重要。

  五、执简驭繁

  清初学者金鋐在《福建通志序》中,论述了史与志的区别,他认为“志者,一方之史;史者,天下之志”,其区别在于详略不侔、繁简不侔、巨细不侔。他说:“故史有舆地,志亦有舆地。乃史止及名山大川,而志则峰岩石峡溪湖滩地,无不备载”;“史有食货,志亦有食货,乃史止及户口田赋,而志则盐钞鱼课、草木禽兽,无不毕登”;“史有列传,志亦有列传,乃史止及贵官大僚,而志则孤芳幽德、贩夫牧妇,无不尽采”;“史有艺文,志亦有艺文,乃史止及名疏硕议,而志则论叙碑铭诗赋传记,无不遍辑。”结论是“修志之难于修史”。这就是说修志之难在于内容繁富,而如何使志书做到简而明,古人说:“操觚之士,有志史裁,欲得博观约取之道。”所谓博观约取之道,也就是要做到执简驭繁。

  方苞在《与一统志馆诸翰林书》中指出:方志“所尚者简明,而杂冗则愈晦。然简明非可强而能,心识之明,心之专,偏于奥迹之中,曲得其次序,而后辞可约焉。其博引而无折衷,乃无识而畏难苟且以自便之术耳。故体例不一,犹农之无畔也;博引以为富,而无所折衷,犹耕而弗耨也;且或博焉,或约焉,即各致其美,而于体例已不一矣。”指明要想做到简而明,必须要遵循体例,学会折衷。

  新志编纂之初,宣传地方志为“一方之全史”,或誉之为“百科全书”,并有把“纵不断线,横不缺项”奉为志书的编纂规则,元形中给新志编纂者留下“宁繁勿简”的印象,使志稿内容普遍存在“多多益善”的现象。

  历史不可能装载全部细节。无论志书何等详备,一部省志1000~2000万字,一部中等城市市志200~300万字,一部县志50~100万字,也只能举一地之自然与社会大端。

  寿鹏飞在《方志通义》中说:“方志记载,有宜详者,有宜略者。志山川宜详脉络源流;志地理宜详扼塞夷险;志政教宜详得失利弊;志民生宜详疾苦创夷;志风俗宜别邪正淳漓;志掌故宜别旧制善否;志财赋宜详民力负担;志食货宜详生计荣枯;志人物宜善不掩恶,勿详个人琐事;志金石宜略记大凡,勿以文字考据;志名胜宜纯作自然,勿作诗文点缀;志艺文宜著录典籍,勿羼文字篇章;志实业确登实况,勿为凿空之谈;志故事宜剪裁取舍,勿鹜多多之善。”虽然寿氏之说,陈理偏严,但对于掌握执简驭繁之法,颇有借鉴意义。

  繁简详略都是相对而言的,是不能单纯从字数方面衡量,它既包括形式方面的“繁”与“简”,也包括内容方面的“繁”与“简”。

  形式上的执简驭繁,主要是尽可能地做到层次清楚,结构简单,不搞成架床叠屋式的篇目,一般来说,省志有4~5个层次,县志有3~4个层次即可。

  内容上的执简驭繁,全在于剪裁之功。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凡是没有现实意义的、没有资料价值的“辞人杂纂,月露浮文,米盐琐事”,应尽量减少。(2)凡是有同样性质书籍传之于世的,如近年编纂的《地名录》中内容,也不必尽量地移入,专设《地名志》,这叫做“政有专司,书有专职”。(3)凡是一事物宜集中记述,首尾毕具,不可四处散见,如出现不可避免的交叉,应各有侧重,或详略互见。(4)凡记述某事要追本溯源,当受地域、时限的约束,不必无限地追溯下去,如记佛教不必追述释加牟尼如何创教,记基督教不必追述耶稣蒙难。(5)凡记述制度,交待背景,事涉通典,尽量简约,既要“神驰全局”,又要尽量使之地方史实化。(6)凡记述同类事物,应当有个基本规范,尽量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7)发挥图表作用,使之文表结合,文简事丰。古人视运用图表为执简驭繁之法,故有“一图胜千军”,“一表胜千言”之说,但图表宜精不宜滥,如果太滥,不仅起不到设图制表的作用,相反还会影响阅读的效果。如果凡表皆一览表,不是根据志书记载的需要而设计,会被人讥为“胥里文移”。

  六、详今略古

  编史与修志的时间观念不完全相同。方志详记一方之事,要求详今略古。而史书则采取分期立篇,平均叙述。志虽然需要溯源循流,但侧重当代,重于现状。清初学者杨椿在《上一统志馆总裁书》中曾论述了详今略古的原则。他主张前代史事“仅书其大概”,本朝史事应“详而不冗,简而不漏”,“前代战攻屯守,毋容述之过多”,而现今的防守要地“宁详毋略”。章学诚在《记与戴东原论修志》中说过:在古今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夫宁重文献而轻沿革。”“文献”是指现实资料,“沿革”即历史演变。管世铭也说:“人情贵古而贱今,独于撰郡邑志则相反。”可见详今略古是我国修志的传统之一。

  后世修史,当代修志。当代人修当代志,对现实资料如不及时搜集并载入志书,年深日久,淹没无闻,后人将无从考知今天的情况,自然起不到“存史”的作用。故称之方志“一代失修,干载难补”。同时,只有详今略古,现实内容详悉,才能反映出时代的特点,起到“资政”、“教育”作用。

  历史的发展,离我们越近,就和我们现实生活的关系越密切,对当前工作也就越有参考价值。所以我们应把内容的重点放在近代、现代,特别是当代事业上。

  详今略古,不是弃古,并且是就志书的总体而言,具体到各个门类,情况是千差万别。有的门类,兴于当代,无古可觅不要硬凑;有的门类,因为不说清楚过去,不足以说明现存的事物,则需要详细占有历史资料,如历史沿革、文物古迹等。所以,运用详今略古的规则,要作具体分析,也是不可一刀切的。

  什么叫古?什么叫今?有人说:俯仰之间,已为陈迹,不好划分。古今的概念确实是相对的,近者为今,远者为古,若从新志编修划分“今”的概念层次的话,第一层次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第二层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三层次是辛亥革命以来,再往上就是鸦片战争。当然不是说修志不需要历史材料,相反利用修志之机,把本地散失的历史资料加以收集、整理,是件大好事,无可非议,但是要“爱古而不薄今”,薄今却成了问题,它直接会影响到志书的质量。

  在新编方志中,也有另一种倾向,记今弃古,他们主张把建国后的情况记清楚就行了,使许多事物沿革不清,脉络不明,从而无从查考,相对降低了使用价值。这也是有违于详今略古之编纂规则的。没有过去,就没有现在,无古就无今,续志记的是断限期间的事,弄得不好就形成有今无古,若设置“史略”,简要记述上限前的历史发展脉络,仍可保持方志古今皆备、详今略古的格局。

  七、生不立传

  不为生人立传,主张盖棺论定,这是我国编史修志的惯例。明嘉靖《霸州志·凡例》对人物立传有严格规定:即“必盖棺论定,生存者不书。”乾隆《铅山县志·凡例》也说:“志乘无生人人传者,此通例也。”章学诚也曾明确指出:“立传之作,例取盖棺论定,不为生人立传。”(《修志十议》)近代方志学家傅振伦先生进一步说:“往志通例,人物不录生存.宦绩不录升任。盖人有定评,须待盖棺,亦所以避恩怨,杜逢迎也。”(见《中国方志学通论》)可以说生不立传是古人编史修志的经验之谈。

  主张生不立传的理由很多。一是认为当代人修当代志,受时势左右,顾忌较多,评价难以公允。张琦在《建宁府志序》中说:“一时官师人物,是非未定,予夺未明,或其人近在耳目之间,褒讥去留不能无瞻顾。”二是其人未终,事迹不全,难以“原始要终”。三是虽有直笔,不足取信。瞿宣颖说:“生存之人不入人物,已成旧志定例。所以杜通合而存公允”,一旦生人人传,“志乘恐将成为市恩之书,虽有直笔不足以取信矣。”这就是说,生人事迹未完,最终未定,最终是善是恶,难以论定。

  在新志编纂中,有人主张为生人立传。持这种观点的认为:为生人立传的教育意义更大;生前立传比身后立传更容易核实材料;盖棺也未必论定;现在国内外均有人为生人立传的先例。有的甚至认为生人立传是对旧传统的突破,是方志的创新。诚然,盖棺未必论定,虽说时有发生,这是属人们对其认识发展变化的问题,但作为已故人物的本身再也不能发展了。若为生人立传,很可能产生夸饰和溢美等弊端,应当注意“远迎合之嫌,杜是否之议”。现在有为生人立传,但多屑文艺作品或私家著述,地方志属于官修政书,与之性质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再从志书体裁来看,为生人立传不符合“传体”。《四库全书总目》说:“叙一人始末者,为传之属。”章学诚在《文史通义》的《传记篇》中说:“包举一生而为之传,《史》、《汉》列传体也。”他在《永清县志政略序列》中说:“斯土之人,原始要终,而编为列传。”在《和州志政略序例》中,他又说:列传应该“要其始末,品其瑕瑜。”这就是说地方志中人物传,应该是“包举一生”、“要其始末”、“原始要终”。方志人物传是记述人物从生到死整个“一生行谊”的一种体裁,人生事迹未定,就不符合“包举一生”的特点。

  还有人提出,对于离退休人员立传可采取变通处理。确实,章学诚在《修志十议》中也说过“去任之官,苟一时政绩卓然可传,舆论交推,更无拟议者,虽未经没身论定,于法亦得立传。”据《章实斋年谱》记载,此文作了乾隆二十九年(1964),时年27岁。可见是他的早期思想。后来,经过多次修志实践,方志理论逐渐成熟,对这个观点作了修正。他36岁受聘纂辑《和州志》,40岁受聘纂辑《永清县志》,并设有为去任之官立传,而是为他们撰写了“政略”。因为“政略”与人物传不同,可以不必“原始要终”,对他们“未任之先,乡评未协,去官之后,晚节不终”也无须考,自然也涉及不到其生与死了。这与他早年所持“未经没身论定”之官可以立传观点,显然是不同的。为生人立传好,还是积累材料以后立传好?若权衡利弊,还是坚持先不立传好,生人的突出事迹可写入有关篇章。

  在新编方志中,除了人物传记外,还有“人物简介”。“人物简介”中,其中就夹有生人,实际上是一种变相为生人立传,有的简介篇幅远远超过人物传记,如果深究,其中难免没有腐败的现象。为此,我主张对人物简介也必须规范。不要把方志编纂变成某些政客的仕途垫脚石。

  一个人不论年龄多大,未死之前都在续写自己的历史。坏人可能幡然悔悟,好人也可能晚节不终。君不见有些曾经叱咤风云,自强不息,成绩荣誉一大摞的人,终因经不起诱惑,为了追求浮世中货真价实把握得住的东西,“三十年功名”毁于一旦,由座上宾跌成了阶下囚。在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志书与报刊等现实宣传材料不同,它不仅在当前能经世致用,还要传之后世,因此要有更高的稳定性。为生人立传势必要经过本人过目,会带来许多干扰和麻烦。君不见为了悼词上一句话家属吵翻了天,何况是志书立传乎?秉笔者或因权势所迫而溢美,或因怨恨所生而贬低,或因宗派斗争而抑扬,或因利害冲突而诬陷,倘若此风一开,后果不堪设想。生不立传这一规则,可以克服势力请托,褒贬失实,事迹不全等弊病。为了保持志书的严肃性,我认为新志编纂也必须坚持生人不立传这一规则。

  八、实事求是

  地方志要成为信史,一个重要的标识就在褒贬如何。褒贬得宜是直笔,是信史;褒贬失当是曲笔,是秽史。过去有这样一种说法:即认为“史兼褒贬,志彰一邑之盛”,似乎志只褒不贬。如钱大昕在《跋新安志》一文中说:“盖郡县之与国史不同,国史美恶兼书,志则有褒无贬,存忠厚也。”李索在《大名县志序》中说:“史与志异,史则兼书善恶,志则唯善是录。”为什么有褒无贬呢?邵焕元在《大名府志序》中说:“书其善则恶者旨惩,书其得则失者彰,而劝戒之义著也。”还有的人认为乡人纂志,有褒无贬可以避免是非口舌。他们说史馆立于京师,史官是朝庭命官,可以居高临下,掌褒贬之权;而志局立于乡邦,秉笔者多为乡人,受到多方掣肘,虽然地方官主持其事,一旦卸任而去,麻烦全部留给乡人。所以,朱鹤龄在《复沈留侯论修志书》提出:“人物难定”。他说:“吾辈人地轻微,易为媒孽,丛疑集谤,谁为证明?”瞿宣颖也在《志例丛话》中说:“夫志书有美无刺,此语每足以为乡愿之干楯。志书之所以不能成为信史者,未尝不以此。然乡里之间,亦不得不逊约其辞以避仇怨。”

  其实说方志有褒无贬是片面的,这种片面的说法据来新夏先生分析可能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有些地方志喜欢矜夸本地历史悠久、文化发达、人才辈出、景物秀丽而曲讳其不足处;二是可能依据清初学者黄宗羲的一段话,黄氏在《再辞张郡侯修志书》中说:“志与史例,其不同者,史则美恶俱载,以示褒贬;志则存美而去恶,有褒而无贬。”(《南雷文案》卷3)这实是后人的断章取义。因为在这段话后面被截去了两句重要的话——“就其所去,是亦贬之之例也。”所以,志还是有褒贬的。章学诚就明确地说道:“志传之有褒无贬,本非定例,前代名志,亦多褒贬并行。”(《湖北通志辩体》)有所褒贬才可以称为信史。的确历史上一些出色的史学家、方志学家,一直坚持志书实事求是,秉笔直书,如康海的《武功志》即“褒贬兼施”,马氏《安邱志》有“丑德门”,何氏《闽书》有《萑苇篇》,郭氏《广东志》有“贪酷传”,林氏《江西志》有“奸宄类”,王氏《开州志》宦绩乡人,美刺并加。康熙《南通州志》则立外传,以风有位。光绪《睢宁志》以人非纯品,而功勋煊赫者入杂录。光绪《曲阳志》亦善恶同登。清初张楷在编纂康熙《安庆府志》先发誓云:“勿以内举而引嫌,勿以亲知而滥及”。张孝若为父写传时声称:“向来做传记的人,应该有坦白无隐的精神和可以备史家正确立论的信条,我必须自始至终从我的思想到我的笔尖,牢牢把住,决不因父子的关系,而有所违背和迁就。”其实善与恶,具体到一人,非绝对的,每每相兼,史家理当分别对待,缘事而异,功不掩过,过不害功。如同刘知几《史通·惑经》篇云“爱而知其丑,憎而知其美,善恶必书。”

  而今情况变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的编纂人员不应有古人那些顾虑,只要力排杂念,即可做到该褒则褒,该贬则贬,而不必照搬旧志“有褒无贬”的说法,而是发扬光大“褒贬并施”的传统。不仅对待人物如此,对于事件的记载也是如此,只有这样才可以称之实事求是。

  在新志编纂规则中,是提实事求是好还是提秉笔直书好?在新志编纂之初还展开了一场辩论。有的认为,志书是资料性的著述,真实便是志书的生命。修志如同撰史,“秉笔直书”是史德、党性、责任的体现,是志书编纂灵魂和要则。有的认为,秉笔直书是有阶段性的,今天我们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编修地方志,不宜抽象地重复这一提法,应当明确提出,秉无产阶级之笔,书社会主义之志。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修志,有利于党,有利于人民,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就书,反之,不利于党,不利于人民,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就不能书。为了维护党和国家、民族的利益,有的不书,也并不是“曲笔”。有的认为,秉笔直书是历史上史学家提出的口号,所谓“直笔”是对“曲笔”而言,有其积极、进步的意义。但究其实际,因为种种条件的限制,也可以说并没有真正的直书,应当承认,秉笔直书的提法,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通过几年的实践,发现有的地方对秉笔直书在理解运用上,确实存在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导致客观主义的反映一些不该反映的事情,这对新志的编纂是不利的。有的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再强调毛泽东同志所倡导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实事求是归结为毛泽东思想的三个核心的内容之一,是党性的表现。我们党的“实事求是”的提法,较之“秉笔直书”的提法更为科学、更为完备,可以考虑以“实事求是”的提法代替原来的“秉笔直书”的提法。此种提法,为多数人所接受。

  “实事求是”,原于班固《汉书》五十三卷:“河间献王德……修学好古,实事求是。”(中华书局标点本《汉书》24lO页)唐代颜师古注:“实事求是”,“务求事实,每求真是也。”毛泽东对此加以改造,在“实事”二字上下功夫,而且认为“是”就是事物的规律,“求是”就是认真追求、研究事物的发展规律,找出周围事物的内部联系。我们通常对“实事求是”的理解,“实是”就是客观存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

  历史学界感叹,实事求是是比较困难的。现在的历史书也好,地方志也好,要经过四道筛子:一是意识形态;二是精英意识;三是道德伦理;四是编纂原则。

  意识形态决定全部的价值观,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方志不能不受政治影响,因为它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意识形态一定会受到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影响。严重的教训是,上层建设对意识形态的影响不能超过意识形态所能承受界限。具体说来,政治干预不能使方志丧失其独立品格。政治对方志的要求有合理的一面,但是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必然破坏实事求是。

  精英意识决定历史焦点所在,一定是上层精英的活动,这里背后有一个“决定论”的支配,就是历史变迁是由这些少量精英决定的。道德伦理规定了一些不很文明、不登大雅之堂的东西,不可以进入历史著作,这样就等于遮蔽了一半,特意展现一半。

  最后,历史学和方志学编纂原则,以记事体例的方便与否,排除了一些资料,毕竟不是什么都可以记载到历史书、地方志里面的,历史、方志承担不了这么多,所以一定会省掉很多,比如日常生活、业余娱乐、私人空间的内容等等,因此,不可能是原貌,只是尽可能地接近原貌。

  实事求是作为志书编纂规则必须贯彻始终。一方面,思想上要做到“立党为公”,要有坚持真理的勇气,敢于面对历史,敢于面对现实,求实存真。《马寅初》电视剧中主人公唱过的《真话歌》:上有天,下有地,太阳东,月亮西。山是山,水是水,二是二,一是一。真人说真话,良心不可欺。要说真话、实话,少说假话、废话,不要说胡话,混帐话。说真话不一定说的是真理,然而惟说真话才能达到真理。要做到说真话,既要摒弃左的思想理论的影响,又要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另一方面,编纂时要注重考证,对于资料,不能“拣到篮子里都是菜”,不加考证,掉以轻心。新编方志是以真实为基础的,若资料不准确,错误百出,根子就错了,判断也难免出错,也就谈不上什么实事求是了,也就大大降低了使用价值,甚至失去修志的意义。

  参与编纂方志,除了自身应该具备深厚的历史文化素养外,还要深切把握自身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更应该牢牢树立科学的史学意识,以确保方志的内容不但能够真实地记载历史,而且能够全面地反映现实。一个有史学眼光的方志工作者,不仅能够在编辑活动中较好地完成求真任务,亦在“求全”上下功夫,努力去发现挖掘那些容易被人们忽视的资料,不被人重视的问题。往往就是这些容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将来可能成为人们认识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主要材料。

  对于方志编纂中以上这些成文和不成文(约定俗成)的规则,作为新志的编纂者,第一,要认识、了解、把握,因为这是传统,是前人的经验,不可把这些看成旧志信条而轻蔑之。第二,对志书传统的编纂规则,有用的保留;不完善的加以改造,使之完善;不合时宜的弃之,做到有因有革。

  按理说,今天修志不应当有那么多的条条框框,但是,我们要明确形式和内容并不是对立的,并不是强调一定的形式就会阻碍内容的表达。相反,形式不仅没有桎梏内容的表达,而且恰恰解放了它,丰富了内容,10个门类不行,再加几个门类,重点特点还可以作升格处理,试问有什么著作形式有方志这么自由、开放,所以它历经两千多年而不衰败。修志如同跳芭蕾舞,一定要用脚尖跳,这对演员来说很痛苦,但是多么美!你能够说,这种一定要用脚尖跳的规定是不应该的吗?美就存在这种形式的本身!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你如果不接受芭蕾舞的规则,你可能去跳街舞,但是不要把街舞也叫做芭蕾舞。方志就是方志,就是在束缚中获得无限自由的记述史地的方法,就是宇宙间绝无仅有的“这一个”。如果说不是会走路的人都可以跳芭蕾舞,那么也不是会写文章的人都可以修志,必须在他掌握修志规则之后。一个杰出的诗人都具有高度熟炼的艺术技巧的,能在不自由中求自由,从心所欲不逾矩,使内容与形式达到完美的结合。一个好的修志人员,只有在掌握方志基本规则之后,才能做到游刃有余。方志编纂基本规则不是谁要求要强制执的,而是古今方志编纂者的自律行为。

  我这么强调遵守基本编纂规则,也许会有人说我保守。我只不过是想守住底线,不让地方志滑到别人不相信它是一种学术思想指导下的创作。

  以上所述,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关于方志的编纂体例与编写方法

  所谓方志的编写方法,就是编纂志书组织材料的方式方法,用时髦的话来话即组码方式。志书的组码方式与体例关系极大,不同的体例就有不同的组码方式。

  在方志编纂的历史长河中,出现过许多编纂体例,从体例渊源来看,有拟史体与拟经体之别。从志书结构来划分,有分纲列目体、多目无纲体、三书体、总纲系目体、全书编年体、新三书体等等。但是,我们见得最多的体例是纲目体,它的编写方法即分类记事,先分大类,再分小类,小类下分条目(即小小类),最后按条目撰写。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新方志编纂热潮,采用的就是这种传统的体例和编写方法。

  开始时,编写方法还不尽相同,《呼玛县志》采用分期编写法,《台安县志》类下分期,《如东县志》采取分类设目,但是经过几次全国性培训班和研讨会,体例逐步趋同,全国大同小异。因为其体例和方法是传统式的,姑且把这种分类记事称之传统分类编写法。

  一、传统分类编写法

  20多年来,在修志实践的过程中,深深地感到,你要运用这种分类记事编写方法,也有人称之为“横排竖写”法,我以为必须做到以下三句话:

  第一,选择好三种不同的体式。一是大篇体式,这种类型的志书,一级类目掌握较严,每类辖事较广。如《台湾通志稿》,全书除卷首外,只设10志,即土地志/人民志/政事志/经济志/教育志/学艺志/人物志/同胄志/革命志/光复志。二是小篇体式,不设大志,按小类立志,一级类目较多。县志多到40~50,省志多到80~90,甚至达100多。三是中篇体式,既不按大志综合,也不按小类立志,而是从志书记述内容出发,兼顾现行管理体制,进行设志谋篇,全书设类数目不等,县志一般在20左右,省志在50~70之间。这三种体式各有各的优点,采取哪一种体式都可以成为佳本、良志,但切记不可混合使用,从实际出发,选好~种适合自己驾驭的体式。

  第二贯穿四个基本观点。即整体观点、区域观点、综合观点、时代观点。所谓整体观点,即是把一部志书看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是由一些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因子组成的“系统”。因此,它的框架和篇目要有整体性,要体现出它的“有序性”和“等级性”。要求全书形式基本统一。所谓“有序性”,就是指一个系统内部、各系统的排列不是任意的,而是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不同的序列,势必导致不同的后果。志书的各个部分,虽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必须考虑在整体中的位置、地位和作用,要照顾到前后左右的联系。所谓“等级性”,是指系统中的各个系统所应处的等级层次。上下级之间,要求层层相辖;平行等级之间,平起平座,要求内涵和外延不相重叠。只有为了突出某种事物,才可以适当地提高事物的等级。

  所谓区域观点,含义有二:一是方志以“地域为重心”,依据行政区划的范围,因此,志书在分类记事时必须遵守疆界作为首要的基础,所记事物控制于内,不得随意超越,越境而书。只有作为对比之用,交待背景之时,或反映区域内经济幅射力,才可引用区域范围之外的资料。二是要突出区域特点。一部志书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在于地方特点写出来没有,这是志书的价值所在。特点写不出来,或反映不明显,就会一般化。

  所谓综合观点,即志书分类记事时,必须考虑分合有度。章学诚在《方志辨体》一文中指出:“统部自有统部的志例,非但集州府志可称通志。……所贵乎通志者,有能言府州之所不能言。则全书义例,自当详人所不能详,势必略人所不能略。”凡是综合性不强的志书,不是层次过多,就类目繁琐。因此,分类记事时,应采取共性大于个性者合,个性大于共性者分,大胆地进行综合处理。

  所谓时代观点,就是志书在分类记事时,必须考虑到志书的时代性。一是要突出反映具有时代特点的内容。二是必须考虑吸收有关科学的成果来丰富自己,以反映时代的特点。三是分类以现代为准,向上追溯。

  第三,解决三对突出矛盾。志书要分类记事,矛盾很多。一是科学分类和现行管理体制的矛盾。一部志书,规模宏大,它不是志办少数人可以完成的,而是要依靠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密切合作,承担编写任务。多则如省志编纂,需要动员上百个机关团体。少则县志编纂,也需要几十个县直机关单位共同承担编写任务或提供资料。如果不顾及科学分类,搞一个菩萨一炉香,内容必然重复交叉。如果只考虑科学分类,按学科一刀切,落实任务就十分困难。往往是合作的单位越多,扯皮的事情越多。权衡利弊其分类的标准应是:科学分类兼顾现行管理体制。既不机械地按照社会分工设类,也不生搬硬套学科分类。

  二是全志的整体性和各类专志(分志)相对独立性的矛盾。从理论上说,在一个系统工程的内部,各子系统都是总系统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具备相对独立性。从客观现实说,在现代生活中,各学科、各行业之间不是封闭式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般来说,分类记事,集中记述,“一事不二记”,按则“首尾毕具”,但也回避不了交叉类目,在记述交叉内容时,必须突出本类(本专业)的特点,不作超越范围的全面记述。

  三是体例的统一规范和突出特点之间的矛盾。方志分类记事要求,志书的内部结构必须遵循“有序性”和“等级性”的原则。然而,为了突出地方特点,人们又常常把某种事物“升格”。这么做,弄得不好,特点部分就成了“志中之志”,甚至造成体例上的混乱。解决这一矛盾,第一,把突出特点看成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不只是写出本地区一、二个特有事物就算突出了特点。多数情况下,只要把它放在同类事物中的突出位置上,并给以适当的篇幅加以记述,或者从全志角度去考虑这个事物,也可以显示地方特点。第二,如果确实需要打破种属关系来反映某事物的特点,也要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在全国占有相当高的历史和现实地位;(2)或者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或研究价值;(3)不可因为某事物独立设志、设篇而自乱体例。

  传统的体例和编写方法在续志中如何运用,这是目前方志界最为关注的问题。

  众所周知,修志可分为创修、重修和续修3种,按照传统的说法,如果前志为创修的志书,后志可以采用两种编纂方法,一日续修,一日重修。

  所谓续修,即以前志的下限为新志的上限编纂时期的方志,这种编纂方法称之为续修。续修而成的志书叫做“续志”。一般来说,续志的编写方法基本依照前志,充其量只是类目上的略有增删。

  过去的做法,编纂续志时,对原有的志书毋庸更动,对前志以后应载各类事实,编修补志一册,即按前志门类,挨次编纂。另增加两个门类:其一,“对原修以前事实,前志未载应行添人者,另外补遗一门。”其二,对“前志尚须辨正者,另列纠误一门。”(见瞿宣颖《志例丛话》)这种方法十分简便。曾国荃在山西主持修志即推行这种方法。瞿宣颖称之为“其办法类简而易行”,可以节省人力、财力、物力。

  按照传统的方法在编修续志的确比较容易,但这种方法适应生产力发展缓慢、社会生活变化不大的时代。而今是编纂20世纪末与21世纪初的地方志,这期间生产力发展迅速,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社会经济改革一浪接一浪,如果再行刻旧志于前,续新史料于后,或采用“旧瓶装新酒”,显然是不行了。因此,今天编修续志考虑重新另起炉灶,进行新的总体设计,是从实际出发的.无可非议的。

  现在有一种说法,“续志就是断代志”,“前志已记,后志不必重复”。正是由于流行这种说法,使一些地方的续志编纂进入了误区。此点,我在编纂原则“确立时限”中已作了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我认为续志为承接前志而编修的志书,但也用不着回到过去的时代,刻旧志于前,续新史料于后。续志的门类可以从记述的需要重新拟订,有一部分属于续新的门类,如行政、事业类,只要处理好前后衔接,用不着转录前志的内容,可以从续志上限记述。只是有些门类需要续旧,即使是续旧也不必把前志资料原封不动地转录,据我考察有3种办法:一是融合新资料,重新综合,重新概括,重新编写;二是按照新的观点或新的组码方式重新编写;三是照抄不误,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至于续志要保留前志的哪些资料,这就看修志者的史识和史才了。一句话,要把“金银财宝”留下来,即把地方精华、地方特点以及地方志一些固有的内容保存下来。既要续旧,又要续新,续旧是必要的,续新是主要的,续旧中不忘融进新资料,续新中注意前后历史的衔接。这就要求做好续志的总体设计,只要续志组码得法,既可以满足读者对地方过往历史的需求,保持方志的品格,又完整地记录新的时期历史资料,体例上又不至出现混乱。

  二轮修志正在进行,有的地方在搞续志编写试点,有的地方已全面铺开,从我接触到的志稿来看,在分类记事的内容和方法上有一些新的变化,现举凡例剖析之。

  有的在卷首设置了“史略”,有的在卷首增设了“特载”或专记。

  《芜湖市志》(评议稿)卷首除总述、大事记外,还设置了特载2则: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长江大桥;专记7则:芜湖傻子瓜子、青弋江多功能防洪墙、中山路步行街、鸠兹广场、奥林匹克公园、凤凰美食街、芜湖会展经济等这9件事,都是芜湖市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大事和要事,都是续志必记的内容,同时又文笔流畅,位置醒目。如果从宣传角度上考虑,可称之突出到位了。然而,现在是编纂志书,使用的是分类记事这种传统的文化形式,在卷首一下子推上9个独立的类目,这就不能不认真加以考虑是否符合志书的体例和编写方法?

  “特载”从内容到形式也是“专记”。专记是为事立传,史学上称之为“事传”,但在传统的史志中,大多是因为记述某段历史、某个门类需要而设置,把它置于卷首实为罕见。

  在传统志书中有些志书在卷首除序言、凡例外,为了突出某个事物,也有在卷首设置类目的。如光绪《九华山志》卷首设有“宸翰”,《湖北通志》卷首设有“宸章”,专载皇帝的有关诗文、匾对。在封建时代,认为这个内容重要且不好分类,置于卷首,一是为了突出该事物,二是解决分类记事上的困难。由此可见,在志书的卷首确有特设类目存在,类似今日之“特载”。也有人认为乃此借鉴年鉴体例。

  台湾60年代撰修的《台湾通志稿》在卷首曾设置了“史略”,我在上届修志时曾指导《瑞金县志》卷首设有“红都纪略”,在《宁都县志》卷首设有“苏区纪略”,效果很好。这就是说,在卷首添设一二个特殊类目,变通处理内容重要而又不好分类的事物的做法,是可容忍的。但我认为,凡事有个“度”,超过了这个“度”事物就会起变化。《芜湖市志》(稿)把9个彼此不相联系的大事、要事扎堆纳入卷首,这种做法会使卷首不堪重负,且这些材料又都是有关门类的核心材料。如果只记在卷首,势必形成相关门类的“贫血”:如果卷首和有关门类同时记述,势必造成简单重复。

  新编《黄山志》(稿)在卷首也设置专记5则,连标题也变成通讯报道似的:(1)“把黄山的牌子打出去”(记邓小平上黄山),(2)日破云涛万里红(记江泽民上黄山),(3)通向世界遗产之咱(记黄山列人《世界遗产名录》始末),(4)从中国走向世界.(记黄山申报世界地质公园始末),(5)众志成城铸辉煌(记黄山旅游股票上市)。实际上是集中记述了20多年来黄山发生的大事和要事,也是形成大事、要事扎堆。我以为此举应权衡利弊,慎重为宜。在卷首扎堆设置“特载”或“专记”是不可取的。

  《义乌市志》在卷首设有“史略”,该志凡例指出:本志除主体10卷外,加卷首、卷末各l卷,卷首列总图表、概述、史略,为本志总纲,使期览义乌全史者,但阅卷首,皎然可寻其经纬,粗领古今之变。尚未见到志稿。

  《蒙城县志》(续志稿)也设有史略,“蒙城史略”全文分4个历史时期,每个历史时期选择一些重大历史事件加以记述,史论结合,展现出一幅蒙城县数千年的历史画卷。这样既可以使人们对重大事件保持清醒的回忆,又可以从年淹岁远的历史陈迹中,寻求指导现实生活的智慧和力量。同时,通过这些历史上留下的闪光印迹的内在联系,反映本地历史发展过程,使续志形成“纵述历史,横陈现状”的格局,这样既可以减少简单重复,又无割断历史之虑。因此,我是赞成和支持在志书卷首设置“史略”的。

  有的志书开篇,依然是自然环境或建置沿革,有的已把环境·资源·人口整合一起置于开篇。

  《安徽省志简本》、《义乌市志》、《合肥市志》等新编志书,开篇已经不再是地理篇或建置沿革篇,而是把环境·资源·人口整合在一起,作为志书的开篇。他们认为,20世纪末,人类资源史观发生了重大变化,人类对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等问题日益重视。经济增长点决不是发展的唯一指标,人类社会的结构与秩序,人类与资源的关系协调,现实与未来的历史逻辑已成为世界各国人士所瞩目,人们提出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树立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相互协调的观念,在我国被称之为“国策”。这些现实思想,它就不能不反映到与时俱进的方志编纂上来,把“人口、资源、环境”整合为一篇,是顺理成章之事。但从方志类目排列的有序性出发,篇名宜定为“环境·资源·人口”。同时,提倡“环境·资源·人口”整合,可以把美国地理学家权威鲍曼所提倡的“生聚的科学”,即环境(土地)、人口、资源三者之掌握与调剂,运用到中国方志中来。至于环境·资源·人口篇收录些什么内容,我的拙作发表在《上海志鉴》2006年第2期上,在此不再赘述。

  有的主张政党记“决策”,政府记“政绩”;有的主张政党、政府着重记述自身建设。

  对于政党篇(主要是执政党部分)、政府篇收录和记述的重点,现在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政党记决策,政府记政绩,天经地义,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党的领导,才能体现政府的职能作用。政党记决策,政府记政绩,虽说有交叉重复,但可以选择角度,此详彼略,因此他们要求各个直属部门于什么、记什么。另一种认为,政党也好,政府也好,都应把自身建设作为收录和记述的主要内容,并以此设置类目。

  我是赞成后一种意见的。因为政党记决策,政府记政绩,无法避免交叉重复的问题。《芜湖县志》(续志稿)政党决策中,记述了关于“酵母工程”的决策,而这个“酵母工程”与人大、政府、政协都有密切的关系,仅此一项,在志书中重复出现七、八次之多。话讲三遍令人厌,何况是著书立说,怎能重来复去呢?

  从总结上届志书的教训和本届志书的实践经验,我初步形成以下认识:

  (1)志书是分类记述事物的,政党类当记政党自身发展的历史,从执政党自身建设去收录和记述,这样可使政党在志书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政党篇不重点记述自身建设,任何门类都无法替代。

  (2)执政党指挥一切,决策一切,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从工作角度(决策或政绩)去收录和记述,势必和其他篇章产生重复,加之,都是记述历史事实,不论你如何强调彼此角度,任凭你笔下生花也逃脱不了重复的命运。

  (3)一部志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党的领导和政府的作用是从全书体现的,而不能只靠政党、政府篇中几个类目,只要分类写好各项事业,党的领导作用、党委的决策、政府的作用也就在其中了。

  为此,在地方党组织篇中,主要是记述好以下类目:历届党的代表大会/党的组织机构/组织建设/纪律检查/思想建设/统战建设。在政府篇中,主要是记述好:政府组织机构/政府职能转变。例如政府概念由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管理经济从直接管理转向监督和服务,政策从缺乏透明度转向公开透明,宏观调控从调整结构转向调整总量,微观规制从侧重市场准人转向全面规范市场主体,公共服务从市场主体以政府为中心转向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等等。

  总而言之,传统的体例和编写方法在续志编纂中遇的问题绝不只是以上这些问题。我以为凡涉及志书体例的编写方法之变格,都必须认真加以研究,积极培植创新,同时也要防止轻率地对待传统文化和传统的编写方法。

  二、史志结合的编写法

  2005年11月,广东饶展雄先生给我寄来一本新著,叫做《翰苑辨异》,其中有几篇文章是介绍和评述台湾方志理论研究和编纂实践的,我才知道20世纪80年代后,在台湾有一种史志结合编写法正在兴起,它与传统分类编写不一样。其实大陆也有,但不那么典型,支持这种做法理论也没有跟上来。在台湾采用史志结合编写法比较典型的,当数《新庄(市)志》,是志共分七卷:

  卷首:新庄(台北)平原拓垦史

  卷二:新庄政治发展史

  卷三:新庄社会经济发展史

  卷四:新庄文化史

  卷五:新庄人物志

  卷六:新庄史事年表

  卷七:杂记

  从篇目上看,与传统分类编写法不大一样,他们认为这是方志体例的创新。主持新庄市修志的是台湾辅仁大学历史系教授尹章义,他认为地方志就是地方史,新庄志即新庄的地方史,亦即纪念新庄地方之发展、新庄人之成就的历史。他认为这样做才能实现“传统志书现代化”。

  在“新庄平原拓垦史”中主要记叙了:新庄平原的地理变迁/先住居民的分布/中国政府的护番保产措施/汉番关系与土地转移的过程/新移民的来源、性格/拓垦组织、方法/各垦号、拓垦者以及原住民拓垦的成就。通过这些类目的记述,勾勒出新庄田土化、水田化以及从自然生态区发展成为人文历史区的过程。

  在“新庄文化史”中,下设5个类目:新庄教育发展史(含古代的文塾、书院、科举,日治时代的学校,社会教育及现代教育在质与量两方面的发展)/宗教、寺庙和教堂/礼俗岁时及其变迁/名胜古迹/艺文成就与发展。与传统的方志设目大体相仿。

  在“人物志”中,人物传记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典籍中的旧传,传后另附增补或考证;第二部分是新传,古今人物均有,只要有一德可采,一支独步,一事特立都尽量纳入。同样也是规定生不立传。

  他们为什么要告别传统分类编写法?据饶展雄文章介绍是有一定背景的。即1980年7月,台湾新庄镇改制为新庄市,主政者认为有编修新庄市志之必要,但是他们对传统的体例不感兴趣。认为“旧志大抵是杂辍各行政部门主管的业务报告和图表而成,未经剪裁削化,看不出历史流变;作者多半缺乏基本的史学训练,连资料来源都不曾说明,更谈不上分析史事与阐释因果关系了。这些志书,备施政参考不如档案、会议纪录;备阅览则难以卒读,备采撷又无法取信于人,又如何能发思古之幽情,进一步激发乡土意识、爱乡情操呢?”为此,他们希望新志书能突破传统志书的窠臼,创新体例。他们要求新编新庄市志成为“一部能兼顾学术性和普及性的志书”。

  不可否认,这件事反映了时代对志书的要求。因此,我认为这种史志结合的编写法可以一试。我们主张文化的多样性,地方志也可以是多样性,应当多种体例和方法共存。也只有在不同的编纂实践中,不断地总结、探索,才能产生更加适应新时代所需要的方志编纂体例和编写方法。

  2000年6月~2001年6月,我们曾在深圳万丰村做过这样的尝试:一种按传统的方志体例编写村志,80万字,开篇为地理篇;一种以史志结合方式写村志,50万字,开篇为历史进程,书成后一本为村志,一本为村史,都由海天出版社正式出版了。据说,本地的人对村志更感兴趣,外来参观的人对村史更为青睐。实践证明,可以异体同归。

  古人说:纸上学来终觉浅,绝知此事在躬行。对于方志编纂体例和编写方法,只有投身在方志编纂实践中才能掌握,才能创新。如果说能背颂几段毛主席语录就认为可以大治天下是可笑的,那么只知道横排竖写就认为已经掌握了方志编纂体例和编纂方法同样是可笑的。

  (欧阳发:原安徽省政协江淮时报社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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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